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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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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5年版)

序号

权利类型

事项编码

权利名称

权利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发布)(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第二章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号)文件中第二款规定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度。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第三条 对除国家重大和限制发展产业项目中属核准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核准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办公室(政务大厅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龙海吉

2

行政处罚

对相关企业未按规定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后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7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又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李文杰
具体承办人:李文杰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能源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能源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能源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能源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行政检查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第十条

环资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相关法规;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修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3.信息公开责任:依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18

其他类

重要商品、重要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发布)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贵州省价格条例》(2010年修改)第五条 依法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定价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应当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或者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价格听证会30日前发布公告。价格听证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价格决策无效。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收费单位向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定申请材料;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监管责任:定调价标准出台之后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日常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发布)第二十二条

价格管理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金锟
具体承办人:金锟

19

其他类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令673号)第3条

办公室(政务大厅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龙海吉
具体承办人:郭海霞

20

其他类

权限下的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办公室(政务大厅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龙海吉
具体承办人:郭海霞

21

行政确认

价格成本监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
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第4、5、7、8条。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金锟
具体承办人:金锟

22

行政确认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第五条  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第六条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先行作出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质量检测;必要时,价格认证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价格认证机构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内容不完整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补充。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5、6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7、8、9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0〕770号)第二项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金锟
具体承办人:金锟

23

其他权利

价格认证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应当具有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价格认定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对价格认定结论进行内部审核,对重大、疑难的价格认定事项应当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七条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2、3、12、13、14、15、16、17.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金锟
具体承办人:金锟

24

其他权利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项。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第一、二条;
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附件1.2.3.4.5;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0〕125号第一条第一点。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一)审批制项目。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2.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3.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项目视为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后按规定报批。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11、13、15、16、17、21、33条

办公室(政务大厅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龙海吉
具体承办人:郭海霞

25

其他权利

权限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项。(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第一、二条;                     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附件1.2.3.4.5;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0〕125号第一条第一点。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一)审批制项目。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2.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3.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项目视为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后按规定报批。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11、13、15、16、17、21、33条

办公室(政务大厅窗口)

26

其他权利

权限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第四项。(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2.《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第一、二条;                     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附件1.2.3.4.5;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0〕125号第一条第一点。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一)审批制项目。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2.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3.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项目视为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后按规定报批。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                                                                                                                   5.《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地方平台负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10、11、13、15、16、17、21、33条;《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第7、9、11、12、13、14条

办公室(政务大厅窗口)

27

行政许可

对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农经股和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吴华涛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郭海霞

28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农经股和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29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1

行政处罚

对粮食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2

行政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的粮食的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4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5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6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7

原37条因条款改变,已删除

38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政策性粮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政策性粮油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权属和相关规定,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39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粮食股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  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人:吴婧宁萱
具体承办人:吴婧宁萱

40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一条 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设计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经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同志: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1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当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的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同志: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2

行政许可

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                      3.《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规划设置点修建的建筑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建或者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 因下列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应当向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地的县或者市、州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除该建筑物的;                       (二)因单位建设发展需要调整该建筑物的;                          (三)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需要调整通信警报设施的。                       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六十一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同志: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3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同志: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4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同志: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5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同志: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审查资格。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分管领导:丁德松
股室负责同志:吴明华
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7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1.《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2.《中共中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款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公示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

雷山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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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48

其他类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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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其他类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0号)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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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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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50

其他类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负责。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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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其他类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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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吴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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