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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方祥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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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方祥乡人民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1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3.决定责任: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把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2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住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3.决定责任: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把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

行政许可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3.决定责任: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把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1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2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其他类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强制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

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强制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69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给付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3.决定责任: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把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林业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检查

农村自办宴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前报告登记工作,并开展食品安全指导;

(二)督促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事前报告;

(三)对承办者的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登记建档,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鼓励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确认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农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

其他类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其他类

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条承包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本规范;

(二)内容合法;

(三)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7

其他类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其他类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9

其他类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

综治中心、农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0

其他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综治中心、农业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1

其他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2

其他类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3

其他类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4

其他类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5

其他类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林业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6

其他类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7

其他类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8

其他类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核销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9

其他类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0

其他类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正)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1

其他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2

其他类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3

其他类

申请有关社会救助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4

其他类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5

其他类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6

其他类

子女教育优惠待遇审核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四)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时给予加分的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五)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六)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7

其他类

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
3.决定责任: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4.送达责任:把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38

其他类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乡人民武装部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9

其他类

对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十七、四十二、四十四、五十七、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条。

林业站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0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平安建设办公室、望丰派出所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1

行政给付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2

行政给付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3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
事务站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4

行政给付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5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6

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农村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相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7

行政检查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8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

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9

行政确认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0

行政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1

其他类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八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八条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2

其他类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3

其他类

村规民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4

其他类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委托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鼓励支持社会工作者协助禁毒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方案,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可以联系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

第十八条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条

平安建设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5

其他类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申请及核销的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6

其他类

医疗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条

合医中心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7

其他类

临时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8

其他类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决定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9

其他类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0

其他类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平安建设办公室、司法所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1

其他类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1.拟定整理方案责任:开展调研,拟定整理方案。
2.公示整理方案责任:公示整理方案,征求意见。
3.审查决定责任:对整理方案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作出整理决定。
4.组织实施责任:按方案组织实施。
5.验收责任:根据方案规定的整理标准进行验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自然资源所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2

其他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五条

农业服务中心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3

其他类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六条、第十八条

农业服务中心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4

其他类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捕杀责任:收到有狂犬、野犬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并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机关;及时赶赴事发地对狂犬、野犬进行捕杀;
3.善后责任:加大受伤人员的紧急医治工作;对被捕杀的狂犬、野犬进行妥善处置。
4.报告责任:如出现狂犬、野犬较多的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政府动物卫生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人民政府、派出所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5

其他类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1.调查研究责任:对可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理决定。
3.组织实施责任:根据处理决定组织实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6

其他类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办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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