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平安建设办公室、派出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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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
道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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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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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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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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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
街道应急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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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街道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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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对调整居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居民小组的划分,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报街道办事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居民小组划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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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制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办法。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时,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审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
司法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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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奖励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 |
街道卫生健康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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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街道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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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居民公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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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类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做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患严重疾病的,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经征求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后,积极联系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禁毒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二条、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街道司法所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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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类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第(一)项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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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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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因病致贫家庭可支配收入工资证明、自付费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根据经济状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条 |
街道医保中心、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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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类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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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类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决定责任: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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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类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2.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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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类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街道平安建设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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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类 |
监督社区业主委员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条、第十九条 |
街道社会事务办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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