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雷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雷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雷山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十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省四部门《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州人民政府《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政府专职消防队分为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二、明确建设责任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和指挥调度等;负责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保部门共同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优待等事项;
税务、商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队站建设标准
城市、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一)按照“建强边远、建强重点”的原则,结合“一部三站十点”建设方案,雷山县西江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在二级乡镇专职队基础上适当提级建设;
(二)郎德镇、大塘镇、永乐镇、方祥乡、达地水族乡、望丰乡等6个乡镇应建设二级乡镇专职队;
(三)因城乡建设发展等因素,导致乡镇(街道)属性发生改变的,所辖专职队对应提档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分别经州、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四、明确员额配置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县消防救援机构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站,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雷山县雷西路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10人的标准进行编配;(2)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消防救援站按照不少于1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2.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雷山县西江镇按照4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2)郎德镇、大塘镇、永乐镇、方祥乡、达地水族乡、望丰乡等6个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消防员不少于10人(其中乡镇专职消防员不少于5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协助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按照不高于10人的标准进行编配。
五、规范人员录用
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工作由县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州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县级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参照州级专职消防员招录程序、考核办法执行。
六、落实保障政策
(一)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投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薪酬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为准)。
1.工资构成。实行岗位级别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具体标准按《贵州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业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实施;
2.试用期工资。新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试用期执行试用期工资,具体标准由负责招录和使用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明确。试用期满后,按确定的岗位和级别执行相应工资档次标准;
3.保险缴纳。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险等商业保险。
(三)其他保障机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优抚优待、组织建设、表彰奖励、休假保障、退出与转岗等工作,按照《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七、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
(一)试用及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管理模式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24小时执勤战备,具体值班、执勤、轮休模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
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文员,纳入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管理。未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员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员每年定期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进行轮训至少1次。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各乡(镇)、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力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扎实推进落实。
(二)强化部门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部门要对照《方案》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专人、细化措施,做好工作落实和督促指导,确保一体化推进。
(三)严格督导考评,提升工作质效。县级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并通过政务督查、综合考评等形式督促落实。考核督导结果作为相关部门评优评先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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