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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659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1-06
  • 文  号:
  • 雷府办函〔2025〕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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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函〔2025〕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补充耕地工作,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压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群众利益底线,高质量集中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耕地保护规划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暂行办法》对本县内宜耕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旱地改水田、土地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含涉及项目土地范围上的药材类、果树类、林木类以及构建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对宜耕的地块进行清表、翻种,恢复后的耕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所有或承包,本办法只针对实施或恢复耕地地块上的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

第三条 补充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雷山县土地征收征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雷府办发〔2018〕3号)《雷山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周边市县补助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暂行办法》对本县内宜耕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

第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附表中的补偿项目,由征地单位与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定职责,对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第六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3年,原印发的《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方案》(〔2023〕-13号)中补偿标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雷山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

      2.雷山县果树类补偿标准

      3.雷山县林木类补偿标准

      4.雷山县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雷山县中药材类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铁皮石斛

种苗(训化苗)

元/亩

75000 

每亩50000丛,设施另计

林下附树捆绑

元/亩

7500 

每亩3000丛

耕地(大棚)

元/亩

100000 

每亩50000丛

大果木姜子、半枫荷、钩藤、银杏、龙脑樟、杜仲等木本类

种苗基地

元/亩

60000 

每亩80000株,设施另计

产前期

元/亩

1000

定植后且未投产之前(2年)

初产期

元/亩

2000

开始投产后3~4年

盛产期

元/亩

4000

种植后第5年起

大血藤、罗汉果、金银花、何首乌、香港鹰爪花、喙果崖豆藤、石风车子等藤本类

种苗基地

元/亩

55000

每亩10万株~12万株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后且未投产之前(2~3年)

初产期

元/亩

4000

开始投产后3~4年

盛产期

元/亩

5000

种植后第5年起

草珊瑚、南板蓝根、骨碎补、吉祥草、半夏、益母草、艾纳香、灵香草、艾草、头花蓼、夏枯草、党参、桔梗等草本类

种苗基地

元/亩

20000

每亩12万株~15万株

产前期

元/亩

3000

当年采收的品种(南板蓝根、艾草等)

初产期

元/亩

3000

第二年开始采收的品种

盛产期

元/亩

4000

种植后第3年可全部采收

灵芝、天麻、黄精、太子参、白芨等药食兼用菌类和多年生品种

种苗基地

元/亩

20000

灵芝、天麻以菌棒或密环菌为准

产前期

元/亩

4000

种植后且未投产之前(3~4年),灵芝当年投产

初产期

元/亩

7000

第5年开始采收的品种

盛产期

元/亩

10000

种植后第5~6年可全部采收

天麻

种子基地

元/平方米

45

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商品麻基地

元/平方米

80

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淫羊藿

产前期

元/亩

8000                      

林下当年种植,3500株/亩

元/亩

11000                      

耕地种植(含普通设施),5000株/亩

投产期

元/亩

12000                          

林下第二年起

元/亩

15000                          

耕地

铁皮石斛

投产期

元/亩

7500

林下当年种植并投产,3000丛/亩

元/亩

100000

耕地种植(含大棚设施),50000丛/亩

半枫荷、钩藤

投产期

元/亩

3300

每亩220株,第二年投产,株产鲜品10公斤

元/亩

7500

第三年起,亩产5000公斤

罗汉果

投产期

元/亩

6000

当年种植当年结果,150株/亩,平均株产100个

南板蓝根

投产期

元/亩

3000

当年种植当年投产,每亩8000~10000株(每穴3~5株苗),3000公斤/亩

草珊瑚

投产期

元/亩

2000

1800株/亩

灵芝

投产期

元/亩

9000

每亩600棒

黄精

投产期

元/亩

6000

林下每亩4000株,第5~6采收

其他草本品种

投产期

元/亩

2000

根据不同品种采收时间、市场、价格确定

其他藤本品种

投产期

元/株

40


其他木本品种

投产期

元/株

120


本标准由雷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雷山县果树类补偿标准

一、果树类补偿标准(成片)

补偿对象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板栗、核桃

(≥30株)


苗期

元/亩

52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1300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3000 

初产期为定植后4~6年,衰退期为定植后25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5500 

定植后7~9年

盛产期

元/亩

9000 

定植后10~25年以下

苹果、梨子、柿子、枣子等(≥30

株)

苗期

元/亩

52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1038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2600 

初产期为定植后4~6年,衰退期为定植后25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4200 

定植后7~9年

盛产期

元/亩

5200 

定植后10~25年以下

桃子、李子等(≥30

株)

苗期

元/亩

52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1038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3000 

初产期为定植后3~5年,衰退期为定植后12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5500 

定植后6~7年

盛产期

元/亩

9000 

定植后8~11年

樱桃、杨梅、枇杷、石榴等(≥30

株)

苗期

元/亩

1038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100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3200 

初产期为定植后4~6年,衰退期为定植后25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6000 

定植后7~9年

盛产期

元/亩

9000 

定植后10~25年以下

柑桔类(≥60株)


苗期

元/亩

18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600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3600 

初产期为定植后3~7年,衰退期为定植后20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4700 

定植后8~10年

盛产期

元/亩

8300 

定植后11~19年

柚类(≥30

株)

苗期

元/亩

1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1500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为定植后4~6年,衰退期为定植后25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4000 

定植后7~9年

盛产期

元/亩

6500 

定植后10~25年以下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棚架)≥60株 

(立架)≥200株


苗期

元/亩

1038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100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3100 

初产期为定植后3~5年,衰退期为定植后12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4700 

定植后6~7年

盛产期

元/亩

6200 

定植后8~11年

刺梨、无花果、蓝莓(≥30

株)


苗期

元/亩

15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000 

定植后且未挂果前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为定植后2~3年,衰退期为定植后20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30%

产中期

元/亩

4000 

定植后4~5年

盛产期

元/亩

5000 

定植后6~20年

二、果树类补偿标准(零星)

补偿对象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板栗、核桃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75


产中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300


苹果、梨子、柿子、枣子等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50


产中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175


桃子、李子等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75


产中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300


樱桃、杨梅、枇杷、石榴等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75


产中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300


柑桔类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50


产中期

元/株

100


盛产期

元/株

175


柚类

苗期

元/株

8


产前期

元/株

2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75


产中期

元/株

150


盛产期

元/株

25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10

立柱式架子

苗期、产前期

元/株

50

立柱式架子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00

立柱式架子

产中期

元/株

150

立柱式架子

盛产期

元/株

200

立柱式架子

大棚葡萄(产中期)

元/株

300

大棚式架子

大棚葡萄(盛产期)

元/株

400

大棚式架子

刺梨、无花果、蓝莓

苗期

元/株

3


产前期

元/株

15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40


产中期

元/株

75


盛产期

元/株

120


本标准由雷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雷山县林木类补偿标准

一、林木类补偿标准(成片)

补偿对象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油茶、油桐

苗期

元/亩

3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1000 

定植后3年以上且未挂果

初产期

元/亩

1800 

开始挂果后4~7年

盛产期

元/亩

3400 

开始挂果后8~30年

衰退期

元/亩

1800 

31年以上

花椒、吴茱萸(棰油籽)、木姜子等木本香料

苗期

元/亩

45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1100 

定植后且未挂果之前

初产期

元/亩

2200 

开始挂果后4~7年

盛产期

元/亩

4300 

开始挂果后8~25年

衰退期

元/亩

2200 

26年以上且产量达不到盛产期的30%

楠竹、高节竹

苗期

元/亩

400 

当年定植

密度(一)

元/亩

100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30~100株之间

密度(二)

元/亩

200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101~200株之间

密度(三)

元/亩

300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201~300株之间

密度(四)

元/亩

400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301株以上

方竹(九月笋)、白夹竹、水竹等杂竹

苗期

元/亩

300

当年定植

密度(一)

元/亩

100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110~350株之间

密度(二)

元/亩

150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351~1000株之间

密度(三)

元/亩

225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1001~2500株之间

密度(四)

元/亩

3000

从定植后竹林密度达到每亩2501株以上

杉木

幼龄林(未成林)

元/亩

600

林龄≤3 年

幼龄林

元/亩

950

林龄 4~10 年

中龄林

元/亩

2000

林龄 11~20 年且蓄积量每 

亩达到 9 立方米以上

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元/亩

2200

林龄 21年以上

银杏

成熟林、过熟林

元/亩

1000

林龄≥26 年

产前期(≤5年)

元/亩

2600


初产期(6-15年)衰退期(≥51年)

元/亩

4200


盛产期(16-50年)

元/亩

7800


松、柏、桉树、厚朴     


幼龄林(未成林)

元/亩

400

松、柏树龄≤3年,桉树龄≤5年

幼龄林

元/亩

600

松、柏树龄4~10年,桉树龄6~10年

中龄林

元/亩

1350

松、柏树龄11~20年且蓄积量每亩达到8立方米以上,桉树龄11~15年

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

元/亩

1500

松、柏树龄21年以上,桉树龄16年以上

阔叶林

疏林

元/亩

500

郁闭度0.2以下

乔木林

元/亩

1000

郁闭度0.2以上

灌木林(一)

元/亩

200

覆盖度0.3以下

灌木林(二)

元/亩

400

覆盖度0.3以上

罗汉松、红枫(嫁接)、红豆杉,枫香、香樟、榕树、桂花等乔木绿化树种;香春树、乌桕

苗圃(当年播种或者扦插)

元/亩

2500


苗圃(移栽培植一)

元/亩

5000

移植1~3年以下

苗圃(移栽培植二)

元/亩

7500

移植3年以上

密植

元/亩

10000

每亩超过5000株算密植

三角梅、红叶石楠、红花继木、女贞等灌木绿化树种

苗圃(当年播种或者扦插)

元/亩

2000


苗圃(移栽培植一)

元/亩

4000

移植1~3年以下

苗圃(移栽培植二)

元/亩

6000

移植3年以上

桑园

苗期

元/亩

75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1038

树龄≤3年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1600

初产期为树龄4~5年,衰退期为15年以上

产中期

元/亩

2100

树龄6~7年

盛产期

元/亩

2600

树龄7~15年

茶叶 


苗圃期

元/亩

11000

10-15万株(不含15万)

元/亩

13000

15万株以上以

苗期(1-2 年) 

(种植期)

元/亩

31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1000<2500

元/亩

41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2500<3000

元/亩

52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3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2-3年)

(种植期)


元/亩

57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1000<2500

元/亩

73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2500<3000

元/亩

78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3000

盛产期(3年以上) 

(种植期)

元/亩

78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1000<2500

元/亩

89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2500<3000

元/亩

9900

每亩达到株数标准(株)≥3000

青钱柳

苗期

元/亩

1000

当年定植,大于40株/亩

产前期

元/亩

2000

树龄1~2年,大于40株/亩

初产期、衰退期

元/亩

2500 

初产期为树龄3~9年,衰退期为20年以上,大于40株/亩

初产期

元/亩

5000

树龄3~9年,大于40株/亩

盛产期

元/亩

10000

树龄10年以上,大于40株/亩

二、林木类补偿标准(零星)

补偿对象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油茶、油桐、花椒、吴茱萸(棰油籽)、木姜子等木本香料

苗期

元/株

4


产前期

元/株

15


初产期

元/株

40


盛产期

元/株

120


衰退期

元/株

40


楠竹、高节竹


元/株

11


麻竹、
撑绿竹等丛生竹

苗期

元/株

11

当年定植

按丛数(一)

元/丛

30 

定植后一丛达到2~10株

按丛数(二)

元/丛

60 

定植后一丛达到11~30株

按丛数(三)

元/丛

90 

定植后一丛达到31~50株

按丛数(四)

元/丛

120 

定植后一丛51株以上

杉木

苗期

元/株

3

当年定植

胸径 5 厘米

元/株

6


胸径 5~12 厘米

元/株

10


胸径 12~16 厘米

元/株

20


胸径 16~20 厘米

元/株

30


胸径≥20 厘米

元/m³

350

以材积计算

胸径≥30 厘米

元/m³

400

以材积计算

胸径≥40 厘米

元/m³

500

以材积计算

松、柏、桉树、厚朴

苗期

元/株

3


胸径 5 厘米

元/株

6


胸径 5~12 厘米

元/株

10


胸径 12~16 厘米

元/株

20


胸径 16~20 厘米

元/株

30


胸径≥20 厘米

元/m³

300

以材积计算

胸径≥30 厘米

元/m³

350

以材积计算

胸径≥40 厘米

元/m³

450

以材积计算

其他杂树


胸径 5~10 厘米

元/株

6

胸径5厘米以下不予补偿

胸径 10~20 厘米

元/株

20


20 厘米以上

元/株

市场价评估


罗汉松、红枫、红豆杉等乔木绿化树种

地径0.5~2厘米

元/株

3 


地径2~3.5厘米

元/株

6 


地径3.5~5厘米

元/株

10 


地径5~6厘米

元/株

25 


地径6厘米以上、米径6厘米以下

元/株

100 


米径6~12厘米

元/株

300


米径12~20厘米

元/株

750


米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1500


枫香、香樟、榕树、桂花等乔木绿化树种

地径0.5~2厘米

元/株

2 


地径2~3.5厘米

元/株

3 


地径3.5~5厘米

元/株

5 


地径5~6厘米

元/株

7 


地径6厘米以上、米径6厘米以下

元/株

50 


米径6~12厘米

元/株

150


米径12~20厘米

元/株

400


米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750


三角梅、红叶石楠、红花继木、女贞等灌木绿化树种

自然株(一)

元/株

5 

3年以下

自然株(二)

元/株

15 

3~6年以下

自然株(三)

元/株

25 

6年以上

造型株(一)

元/株

13 

冠幅30~50厘米以下

造型株(二)

元/株

20 

冠幅50~80厘米以下

造型株(三)

元/株

35 

冠幅80~120厘米以下

造型株(四)

元/株

60 

冠幅120厘米以上

香春树、乌桕

胸径2~5厘米

元/株

6 

胸径2厘米以下不予补偿

胸径5~8厘米

元/株

25 


胸径8~12厘米

元/株

40 


胸径12~16厘米

元/株

6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75 


20厘米以上

元/株

100 


注:本标准不涉及套种地块,具体内容由雷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雷山县构筑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以《雷山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中构建物、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准,具体由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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