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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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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雷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优化整合资源资产,有序推动全县补充耕地工作,力争生产更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尽早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扭负转正”,助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本县内宜耕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制定此《办法》。

二、编制过程

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办法》修订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雷山县土地征收征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雷府办发﹝2018﹞3号)《雷山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周边市县补助价格,结合我县实际,广泛开展调研和座谈,征求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村民代表及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同时,完成了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对有关反馈意见进行充分研究和吸纳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正文及四个附件。指出制定目的和总体要求、制定依据,明确补充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定义和申报范围,明确解释权主体及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补充耕地工作,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压实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群众利益底线,高质量集中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根据耕地保护规划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暂行办法》对本县内宜耕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旱地改水田、土地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含涉及项目土地范围上的药材类、果树类、林木类以及构建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对宜耕的地块进行清表、翻种,恢复后的耕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所有或承包,本办法只针对实施或恢复耕地地块上的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

第三条 补充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雷山县土地征收征用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雷府办发﹝2018﹞3号)《雷山县2023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周边市县补助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暂行办法》对本县内宜耕图斑补充耕地项目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

第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附表中的补偿项目,由征地单位与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定职责,对本办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第六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3年,原印发的《雷山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方案》(雷府发〔2023〕13号)中补偿标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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