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规定》的目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国家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度实现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如果烟草制品零售点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竞争,造成零售商户获利水平下降,同时,还会滋生各种各样的涉烟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危害消费者利益,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税收。
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因此,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必须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规范,防止规模失调。
二、修订《规定》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2016年5月26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了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同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明确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因此,我局依法享有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制定修订实施细则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本《规定》是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县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中采用的总量控制标准及经营面积标准的准入门槛,与当前国家“放管服”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不相适应。为此,重新修订制定《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取消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优化总体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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