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州驻县有关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股室: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11日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确保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公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县政府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二)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机构信息等;
(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 包括“雷府令”“雷府发”“雷府任”“雷府办发”“雷府办函”等;
(四)建议、提案办理信息;
(五)县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六)县政府重大活动;
(七)非涉密的县政府领导活动、讲话;
(八)非涉密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九)县政府人事任免;
(十)非涉密的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十一)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十二)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各相关股室、所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1.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公布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积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日常管理和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报。
3.综合股负责提供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普发性公开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
4.综合股负责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5.财务室负责本机关、县政府驻外办事处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公开。
6.各股室负责本机关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等信息的公开。主要包括:本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7.其他科室、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应将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作为第一发布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结合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予以公开。
第九条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各分管主任提出公开意见,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条县政府办公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县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接收
县政府办公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主要有“互联网申请”“信函申请”“当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将本单位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和注意事项,在《雷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一)互联网申请。对申请人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提交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通过政府网站提供电子回执或短信通知,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及查询索引。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安排人员每日查看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及时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二)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对寄给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公开申请,收信后及时转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处理。
(三)当面申请。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地接待申请人,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接收人员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四)其他渠道申请。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三、确认申请时间
接收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确认申请日期,明确答复期限,需与申请人沟通确认的,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沟通确认。
(一)当面提交的,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申请的,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方式提交的,应在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成功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需要进行补正的,接收时间为收到补正申请之日。
四、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信息公开科对申请要素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是否需要加工分析,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涉及“三安全一稳定”等情形进行初审。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征求司法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综合提出拟办意见。
五、办理
(一)自行办理。对要素完备、事实清楚的依申请公开件,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答复意见,经县司法局审核完善后报有关负责人审签答复申请人;对要素欠缺、内容不明确的依申请公开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协商办理。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的,转请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对于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会商,研究确定意见。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六、答复
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根据核实情况及与部门、第三方对接情况起草答复书,转请涉及部门、县司法局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后,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书要素包括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告知内容、救济渠道、答复日期和印章,根据申请人要求的送达方式采取邮政 EMS、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答复时限为20个工作日,确需延期答复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存档
存档材料包括:依申请公开件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部门的反馈意见;答复书及附件材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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