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县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突发事件涉及本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第四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信息。
第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是指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等信息。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造成的损失情况、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事态发展、下步工作、咨询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授权有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必要时,要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七条 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要做到“统一、准确、及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信息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一般由牵头处置的县直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信息的审核、呈批及其他协调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县委宣传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四)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第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短信、电子显示屏、人防警报器、宣传车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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