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 管理(试行)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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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186238 成文日期 2021-01-1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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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 管理(试行)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 管理(试行)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各建设(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经营场所负责 人)、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 为加强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管理,切实做好景区经营性 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工作。根据《雷 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工作 实际,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相关要求 1、景区经营性场所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设计; 文件 - 2 - 2、景区经营性场所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 施工单位施工; 3、景区经营性场所的消防设计文件,除满足《雷山县西江 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及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导则》外,场所用电量和用水 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 4、西江景区内的景观建筑、景区配套功能用房,由雷山县 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西江镇)按《雷山县西江千户 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自行管理,不再另行消防 设计备案; 5、建筑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包含 50 平方米)的单间独 立门面经营场所,由雷山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西 江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雷山县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西江镇)应按照 《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配合 做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 单位的从业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 人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 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 3 款和工程建设消防 - 3 - 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 案并接受抽查; (3)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未委托的建设单位承担 相应的监理责任;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5)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 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 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7)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2、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 务: (1)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 3 款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 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条 文; (2)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 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 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4 - (2)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 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 义务: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 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 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 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 责任。 三、办事流程 (一)消防设计备案(含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 1、办理依据:《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试 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2 办理范围: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经营性场所的建设工程; 3、办理时间:项目开工前,未审核合格不得开工建设; 4、办理地点: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住建局; 5、联系电话:县消防救援大队 0855-3331499 - 5 - 县住建局 0855-3331326 6、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西江景区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表》(附 件 1); (2)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含法 人(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 2)、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 件:包含法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供的资 料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以及设计合同; (4)消防设计文件(蓝图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消防设 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2 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 姓名及其签字,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 能力信息;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给水和灭 火设施等专业内容; ○5 建筑和结构施工图(既有建筑不提供结构施工图); ○6 建筑电气施工图;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施工图; (5)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相关证明材料(既有建筑提 供); - 6 - (6)西江景区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附件 3); (7)依法需要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的,应当提供《农村宅基 地批准书》(依法需要办理的); (8)依法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办理的); 8.备案受理文书:《西江景区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备案受理/ 不予受理凭证》(附件 4); 9.办理流程: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住建局对受理材料进行 初审,满足消防合规性的,进行受理,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 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建设单位整改完毕重新申报。 (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1.办理依据:《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试 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2 办理范围: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经营性场所的建设工程; 3.办理时间:场所投入使用前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报住建 部门备案; 4.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雷山县住建局 0855-3331326 5.办理时限: 10 个工作日; 6.申请材料: (1)《西江景区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 5); (2)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 件:包含法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单位出 具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施工合同。 所提供的资料应加盖设设计单位公章; (3)应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的,应提供消 - 7 - 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凡项目中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室 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 与疏散指示、喷头、火灾探测器、灭火器等消防产品应将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单独制作成卷(其中,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 产品〈详见下表〉应提供 CCC 认证证书、CCC 认证标志、检验 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用电材 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且必须每页(正反两面有资料处)加 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确认。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 序号 类别 产品种类 1 火 灾 报 警 产 品 火灾报警控制器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特种火灾探测器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防火卷帘控制器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火灾显示盘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8 - 序号 类别 产品种类 消火栓按钮 2 消防水带 有衬里消防水带 消防湿水带 消防软管卷盘 3 喷 水 灭 火 产 品 洒水喷头 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 压力开关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水雾喷头 水幕喷头 干式报警阀 雨淋报警阀 消防通用阀门 家用喷头 4 泡沫灭火 设备产品 泡沫混合装置 泡沫发生装置 泡沫泵 专用阀门及附件 泡沫喷射装置 泡沫消火栓箱 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 - 9 - 序号 类别 产品种类 闭式泡沫-水喷淋装置 5 灭火剂产品 气体灭火剂 泡沫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 水系灭火剂 6 建 筑 耐 火 构 件 防火窗 (5)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编制; 局部变更或无变更,采用原设计蓝图加盖竣工章); 7.受理文书:《西江景区经营性场所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 凭证》(附件 6)。 8.办理流程:窗口人员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满足消防合规 性的,准予备案,对建设工程备案进行随机抽查,未被确定为 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验收备案 完成;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由 属地住建局组织本局、消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雷山县文化 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西江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形成消防现场评定报告,审批人员依据受理资料和现场评定报 告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六), 现场检查合格的,消防验收备案完成,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 组织整改,填写《西江景区经营性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 申请表》(附件 7),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满足消防合规性 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备案凭证。 - 10 - 9.结果文件:《西江景区经营性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 查结果通知书》(附件 8)。 注意事项:消防实地抽查验收后,对建设工程存在的消防验 收问题,建设单位应组织整改,对不符合《雷山县西江千户苗 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问题,自现场检查 人员检查之日起 5 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综合评定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备案不合格,不合格的场所禁止投入使用,需按流程重 新申报。 10、抽查比例: 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经营性场所消防验收备 案的抽查比例为 50%,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并再次申报的 工程项目 100%,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 用被住建部门依法处罚的项目 100%。 四、责任追究 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经营性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 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依据《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 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