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1758109 | 成文日期 | 2021-05-07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1-05-07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雷山县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
雷山县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适应统计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提升统计调查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统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数据真实准确。贯彻落实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恪守统计核心价值观,努力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
(二)坚持统一制度方法。遵循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数据采集方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方便、快捷报送数据、有利于对源头数据核实查证。
(三)坚持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保障机制,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坚持加强科学评估。执行统一的评估制度,确保评估依据客观、评估办法科学、评估程序规范、评估结果真实。
(五)坚持维护企业独立填报真实数据权利和服务指导调查对象。依法利用部门行政记录、企业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资料以及大数据采集统计资料,减轻调查对象负担;为调查对象提供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条 确立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理念。数据质量管理是全程管理,范围涵盖统计需要及调查项目设计、调查对象确定、布置调查任务、数据采集、数据审核验收、数据加工、数据质量检查和评估、规范使用等数据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职责明晰、程序科学合理、操作严谨方便、上下协调顺畅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局综合股负责具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局各专业股室负责本专业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各乡镇、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设计
第六条 统筹考虑和评估统计调查项目设计。调查项目设计须统计标准统一、统计指标清晰、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流程规范、调查方法科学,确保统计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取得性。调查内容易于理解、便于调查对象填报。
第七条 对新设立的调查表和调查问卷要选择部分调查对象进行模拟试填,评估其填报的可行性。并按照测试评估意见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进行相应修改。
县级统计机构应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实施督查,确保调查制度的严格贯彻落实。
第八条 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要满足统计调查项目设计要求及地方统计业务需求,并经州局审核后进行开发。软件系统设计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周密测试、试运行并作修改完善后方可提供各方使用,并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
第三章 调查对象确定
第九条 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标准及名录库管理规定,采取协调相关专业统计、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定期清查和实地核查等措施,及时更新维护各类基本单位名录信息。
第十条 统一使用经名录库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确保按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准确地向统计调查对象布置统计报表任务。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各类调查网点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不得随意更换调查网点。调查网点确需更换或增减的,必须报上级统计机构批准。
第四章 任务布置
第十二条 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按照上级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任务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并将统计报表及时送达调查对象。
第十四条县统计局应有计划地组织统计机构业务人员和调查对象统计人员业务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数据采集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统计调查对象根据统计制度建立、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审核、签署统计资料的人员应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制度。
第十六条 调查对象完整、规范填制统计报表。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填写工整、清晰,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须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或网络方式上报的统计报表,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同时,按要求报送数据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报表,须有调查对象名称(姓名)、经营地点(地址)、统计人员签字、填表日期。
第十七条县统计局依法督促、检查和支持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制度规定的内容、方式独立填制统计报表,并按统计制度规定独立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县统计局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管理、服务、指导和督查工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完成数据采集和报送任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审核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严格执行从接收调查对象上报数据开始,逐级对照审核的数据审核规则,严把数据质量关。
第二十条 严格数据审核工作机制。县统计局专业人员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坚持审核查询情况及时记录备查制度;不得自行修改调查对象填报的原始数据。经核实如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逐级登记后退回;填报错误的报表退回调查对象后,由调查对象核实、修改、再核实后按管理关系和渠道重新上报。
第二十一条 完整上报各项统计资料。经批准在上级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增加本级及下级需要的调查内容的,在上报上级的统计资料前,必须剔除属于本级的调查内容,以帮助准确无误地上报各项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障数据流转的安全稳定和准确可靠。对在不同部门、不同软件间进行交换和转换的数据传输返回后,要坚持专项再次审核和确认制度,以防止数据转换和传输过程中发生差错和丢失。
第七章 数据加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数据加工处理流程和工作责任制度。审核加工处理生成的综合数据,汇总数据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围绕主要指标,进行发展趋势、基本结构和匹配性审核。
第二十四条 坚持查实疑点和问题制度。县统计局对汇总数据审核加工中发现疑点和问题,须及时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属于差错的及时退回调查对象,属于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及时退回调查对象,要求修正基础原始数据,按管理关系和渠道重新上报。
第八章 质量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数据质量抽查制度。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领域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
第二十六条 坚持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机构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检查和监督统计数据质量,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九章 评估使用
第二十七条 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综合性的统计数据实行评估;对存在数据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和趋势性问题的必须进行查询和评估,认真分析,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和提供非涉密的统计资料。
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越权、越级,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