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0-4876106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雷山县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
雷山县统计局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雷山县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立
1.统计范围:本制度报表统计范围均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调查单位确定: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新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单位,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单位的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
三、统计内容
工业企业产销状况、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情况、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和生产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各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本制度各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各级工业统计部门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
七、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按月度、季度、年度等频率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或其他形式对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