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41246 | 成文日期 | 2024-05-23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5-23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6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包括中央下拨的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底,到期后是否继续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绩效评价情况等研究后确定。
第三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民贸民品企业和金融机构根据自主决策、市场定价原则申请和发放贷款。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中小微型民贸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获得的1年期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获得财政贴息支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指除财务公司以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
第五条 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贷款范围为:
(一)民族贸易贷款,是指全省民族贸易县内报国家民委备案的民贸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加工、销售)少数民族农副产品所需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民族贸易贷款应在民族贸易县域范围内使用。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商品目录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按照职能职责分工,相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财政部门:组织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编制,会同民宗部门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民宗部门职责: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具体编制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细化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具体履行资金管理职责,包括资金监管、组织贴息资金审核和绩效管理、加快预算执行等。
(三)各地人民银行职责: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是否为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是否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点方式定价)进行初审。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 资质审核。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就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民贸民品企业填制《民贸民品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附件1,一式4份),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等,向其注册登记地的县级民宗部门提出申请,民宗部门对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核,并将书面意见抄送当地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未经县级民宗部门审核一律不予贴息。
第八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民贸民品生产贷款利率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贷款人自主协商确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
第九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贸民品企业应于当年第3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登记地县级民宗部门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附县级民宗部门资质审核意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证明贷款实际用途的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申请当年前3季度和上年最后1个季度的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从逾期、展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二)县级民宗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3)等相关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州民宗、人民银行市州支行,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三)市州民宗部门收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及时会同人民银行市州支行完成复审,并将审核意见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3)等有关材料,及时汇总上报省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
(四)省民宗委收到贴息申请材料后,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对材料组织复核。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结合全省贴息资金申请总额和预算资金金额,省民宗委计算确定贴息率,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据实拨付当年前3季度和上年最后1个季度的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率实行浮动机制,最高不超过2.88%。即申请贴息资金超过预算安排资金额度的,则以预算资金总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贴息率。申请贴息资金等于或少于总资金额度的,核定贴息率不得超过2.88%。贴息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民贸民品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贷款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2.88%/360)×贴息天数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申请周期内的计息天数,贷款从逾期、展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二)核定贴息金额=该企业申请贴息金额×预算资金总额/全省贴息资金申请总额
若全省贴息资金申请总额小于预算资金总额,则核定贴息金额按审核后的申请贴息金额核定。
第十三条 审核后企业贴息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为上限核定贴息金额。核定企业的贴息金额超过实际发生金额,以实际发生金额为上限核定。在贴息率不超过2.88%的前提下,剩余资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在剩余企业中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民贸民品企业所在地民宗部门收到贴息资金预算后,及时将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民宗部门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民贸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和《贵州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绩〔2020〕5号)要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民宗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民宗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当地民宗部门要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落实。每年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市县民宗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开展绩效自评,形成书面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宗委,省民宗委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民贸民品企业应当建立贷款相关申请材料基础档案制度,对不按要求执行的,暂停该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民贸民品企业骗取或者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由当地民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按程序取消民贸民品企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宗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民贸民品贴息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和拨付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黔财综﹝2013﹞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