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编码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3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4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4.《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黔府发〔2017〕7号)第4条:根据投资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6.《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7.《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第2条第2款: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贸委;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和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3款:企业投资项目中需核准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由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办理;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市(州、地)经贸委(局)办理。 8.《省经信委关于调整我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黔经信办〔2010〕929号)第一部分第1条:对《贵州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且权限不得下放和跨地区需省级协调的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所有项目,调整为由市(州、地)经信委(工能委、工信委)核准。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5、8、9、10、11、12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10、11、13、25、26、27、28、29、30、31、32、37、38条; 4.《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10、11、13、25、26、27、28、29、30、31、32、37、38条; 5.《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第6、7、8、9、10、11、12、13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 |
行政许可 |
|
权限内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7号)第15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6条第1款: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1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4号令)第3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5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5.《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黔发改环资〔2017〕1148号)第3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6.《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第二部分:(五)节能审查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 7.《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年第33号)第13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 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 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5、16、17、54条;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8、9条; 5.《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6、9、10、11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3 |
行政许可 |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8号)附件2第7项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4 |
行政许可 |
|
食盐零售业务许可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12条:食盐的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区、市)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食盐零售业务。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5 |
行政处罚 |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8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6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6 |
行政处罚 |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19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57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9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7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7 |
行政处罚 |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20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58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20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58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8 |
行政处罚 |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1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1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9 |
行政处罚 |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5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0 |
行政处罚 |
|
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77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1 |
行政处罚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2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56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2条; 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6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2 |
行政处罚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54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3条、54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3 |
行政处罚 |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4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84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4 |
行政处罚 |
|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处罚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4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5 |
行政处罚 |
|
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处罚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7条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57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6 |
行政处罚 |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行为的处罚(对《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信息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信息化条例》第19、41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7 |
行政处罚 |
|
对动用、借用、挪用或报损国家储备盐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23条: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令补足被动用、借用、挪用或者报损的国家储备盐,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被动用、借用、挪用或者报损国家储备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2.《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23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8 |
行政处罚 |
|
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19 |
行政处罚 |
|
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0 |
行政处罚 |
|
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1 |
行政处罚 |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2 |
行政检查 |
|
对权限内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16条第1款: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第11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46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3.《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黔府发〔2017〕7号) 第47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61、62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16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11条; 4.《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7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3 |
行政检查 |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7号)第1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35条第2款: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将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情况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36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年度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级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予以公告。 第5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51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节能监督检查,……。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33号)第2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3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4.《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016年第33号)第1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7号)第二部分:(九)……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及节能监察执法工作;……。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监管责任:根据省、州政府对工业下达的节能目标,每年分解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同时于次年进行考核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61、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2条; 3.《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35、36、50条; 4.《节能监察办法》第2、3条; 5.《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17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4 |
行政检查 |
|
国家储备盐监督检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23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食盐储备情况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61、62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23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5 |
行政检查 |
|
对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检查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6 |
行政检查 |
|
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7 |
行政检查 |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黔商发〔2018〕21号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8 |
其他类 |
|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除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外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3条第2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第4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4.《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黔府发〔2017〕7号)第4条:根据投资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6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其中,跨市(州)项目由省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市(州)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特区)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国家对项目备案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6.《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7.《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经贸技改〔2005〕15号)第1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在贵州省内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以及《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内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2条:贵州省经贸委和市(州、地)经贸委(局)为贵州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 8.《省经信委关于调整我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的通知》(黔经信办〔2010〕929号) 第1条第2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除国家规定由省备案的项目、享受国家进口设备减免税收优惠 政策并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仍由省备案外,原由省备案的其他 项目调整为由市(州、地)经信委(工能委、工信委)备案。 9.《省经信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 )第2条第1款第3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为:跨县 (市、区、特区)的项目。 10.《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4〕97号)第二部分:(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工业 、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5、15、16、17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10、11、13、41、43条; 3.《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10、11、13、41、43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29 |
其他类 |
|
责令补足国家储备盐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23条: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责令补足被动用、借用、挪用或者报损的国家储备盐,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被动用、借用、挪用或者报损国家储备盐价值3倍以下罚款。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调查责任:对搜集到的线索或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决定。 3.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第23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30 |
其他类 |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31 |
其他类 |
|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32 |
其他类 |
|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10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33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附件3《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流程》第三点第1项、第2项1.申请人应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 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商发[2013]17号)第四点第1项申请人应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附件2)。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商务局核准。 |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黔商发〔2018〕21号 |
综合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股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