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以及给付等行为。
(二)提升审批办事效率。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交换共享,实现办理事项网上应办尽办。
(三)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推进集企业商务服务、企业诉求接待、惠企政策兑现于一体的“企业之家”建设,建立为民营企业办实事清单。
(四)持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解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形成共抓民营经济发展共识。
(五)加强用地保障。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六)加强人才支撑。深入实施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定期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七)落实减税降费。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关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政策。
(八)降低运营成本。对以“六大产业基地”和主导产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加快推进供电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出版物等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的侵权行为。
(十一)依法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深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推动多元化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十二)规范涉企案件执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拒绝立案、超期立案、案件久拖不决等行为加强监督,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冤错案件。
(十三)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行动。建立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全面依法依规清理、偿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融资类平台公司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十四)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加强“政金企”对接,定期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融资需求名单,争取国家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资金。
(十五)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市场化转让、混改合作等方式参与盘活市、县国有企业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
(十六)培育壮大民营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打造标杆企业。
(十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十八)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十九)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严肃查处政商交往、服务民营企业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推动政策落实。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总结推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经验做法。
(二十一)开展督促考核。强化政策的督促落实,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民营企业反映问题督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定期通报。